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我们都是冷漠的看客
一、
距离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坠江事件已经整整过去了十天。
但一回想起坠江画面,仍让观者心有余悸:22路公交车在经过万州长江二桥桥面时突然向左侧猛打方向盘,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面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从垂直距离70米的桥面上直直落入长江江水。
整个过程持续不到五秒钟,所有人都猝不及防。等醒悟过来,只看见江面上浮起一滩油污。85小时之后,救援人员终于打捞起13具罹难者遗体,并证实有2名人员失踪。
事故一发生,顿时引起轩然大波,众多网友热议。
首先,矛头指向大巴车对面撞击的红色小轿车。两个关键词:小轿车“逆行”、“女司机”。有网友po出女司机穿着高跟鞋在桥面痛哭的照片。一时间,骂声无数,女司机成为千夫所指的对象。
如果言语能杀人,那些言论足以让这位无辜的女性死上几百遍。
警方迅速做出反应,公布当时真实情况。
于是,这个论调偃旗息鼓,另一种声音又盯上司机,有说他熬夜唱歌,有说他吸毒,抑郁,也有说他报复性自杀……
所幸,11月2号警方公布了这次事件的真正起因。
大众这才明白,这场骇人听闻的特大公交恶性事件,起因很简单。原来只是一个女性乘客(刘某)错过了自己要去的站点,要求司机(冉某)停车,让自己下车。
因为当时不在公交站点,冉某拒绝了。刘某走到司机驾驶座右侧,与之发生激烈的言辞冲突,期间更是两次用手机击打司机头部。司机也两次脱离右手,格挡还击对方。
10时8分51秒左右,司机脱离右手瞬间,向左猛打方向盘,车速51公里,驶过中心隔离线。在满车的一片惨叫声中,慌乱的司机没有将车刹住,径直撞向对方车辆,冲入江水中。
到此,我们不禁要问:一个人错过一站,两个人情绪失控,凭什么要全车其他13个人用生命为他们的错误买单?
要知道,遇难者中最小的是两个1岁和3岁的孩子,由母亲带着外出游玩,最大的82岁,作为婆婆过江去为媳妇过生日。还有一位打捞队员的父亲也在逝者之列,而他距家只有300米!
随着时间流逝,人们情绪逐渐平息。很快,这则新闻就要被其他更夺人眼球的新闻所掩盖。
那么这则新闻,除了给人们提供茶余饭后的谈资,还能留下什么呢?
二、
我常常想问,如果当时你我坐在这辆车上,我们会怎么做?
a.嫌吵,提前下车。
b.将两人拉扯开。
c.冷漠旁观,事不关己。
据网上调查数据显示,70%以上网民都认为刘某负有主要责任,15%认为司机有责任,只有11%感叹车上其他人太冷漠。
这就不难理解,有人会选择a。事实上,当天确实有两名乘客嫌刘某和冉某争吵激烈,提前下车。
剩下恐怕大部分人都会选择c。事实上,当天的其他乘客也确实这么做的(排除年老体弱)。
伏尔泰有句名言: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觉得自己是有责任的。
套用一下:灾难来临时,没有一个人觉得自己应该出手阻拦这场灾难发生。
其结果就是一车人眼睁睁地看着大车偏离方向,冲向死亡之门。
若干年前,发生过这样一个真事:有一辆公交车在火车铁轨上抛锚,一时间动不了。司机担心火车来了酿成事故,于是招呼大家一起下车推车。只有两位乘客响应,其他乘客认为不关我的事,外面又冷,于是不为所应。
可是,当司机和另两位乘客在外面吭哧吭哧地推车时,却惊恐地发现,不远处一列火车已经呼啸而来。
他们三人拼命呼叫车内乘客逃离,与却拼不过死神的脚步,车内乘客还来不及反应过来,火车瞬间就把公交车撞得粉碎。除了车外三人,无一幸免。
这件事不禁让人联想到一部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车四十四》。
情节很简单:一位大巴女司机载着满满一车乘客在野外行驶,遇到两个假装受伤的劫匪在路旁呼救。好心女司机让他俩上车,谁知这两人一上车就把全车人的财物洗劫一空。不仅如此,他们还要将女司机拉下车施暴。满车人,除了一位年轻的小伙子站起来阻止,并在与歹徒搏斗时被刺一刀。其余人都做漠然看客,旁观之。
结果,受尽侮辱的女司机上车以后,愤然让刚才拼命救她的小伙子下车,他十分不解:明明刚才是我要救你啊!很快,他就明白女司机为什么要赶自己下车的原因了。原来,女孩痛恨满车人冷漠地袖手旁观,把大巴开进山沟里,一车人全部死亡。
三、
我们总认为,那些在公交车上不阻止别人犯罪行为的人,是冷漠的看客。却不知,我们自己才是群体最大最冷漠的看客。
中国人历来有看客心理。
一个世纪以前,鲁迅先生就曾多次在各类文艺作品中写到中国的“看客文化”。
《药》中写刑场上的人们,“那三三两两的人,……潮一般向前进。”“颈项都伸得很长,仿佛许多鸭子,被无形的手捏住了的,向上提着。”
在《坟 . 娜拉走后怎样》一文中也写到:“群众,——尤其是中国的,——永远是戏剧的看客。牺牲上场,如果显得慷慨,他们就看了悲壮剧;如果显得觳觫,他们就看了滑稽剧。”。
进入21世纪,我们的物质足够丰富,科技也非常发达。然而,绝大多数人内心仍然是一个世纪以前的“看客”心理:不要凑热闹,看看就好了;面临罪恶时,我保持沉默,不参与,不引火上身,保全自己;事情过了,发发牢骚,写几个文字骂骂人都可以;骂过以后,这件事与我无关。
这大概就是所谓的旁观者冷漠,亦称“旁观者效应”。在群体或社会中,由于责任分散,每个人都觉得此事他人会去做,结果变成人人都该管的事,最终反而没人管的现象。
殊不知,每个人都是在同一辆人生列车上,面临灾难时,谁也逃不掉。
直接的例子如这次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中的其他乘客,间接的例子,如有人自己生产伪劣食品从来不吃,只卖给外人,人人都是这个心理,其实你买进的其他物品同样是另外一个自己生产的有毒有害物品。
骂别人容易,轮到自己,保持沉默就好,其实沉默的大多数同样是犯罪。
面对灾祸,没有一个人能够幸免。少一些看客心理,多一些行动派,这个世界才能更美好。
四、
所幸,这个社会还是有一些人清醒过来,不再做冷漠的旁观者。
2016年5月27日下午,武汉一辆公交车行驶在当地长江二桥中部时,车厢内出现过类似重庆万州公交车事件的情景。一名中年女乘客突然上前疯狂抢夺女司机手中的方向盘,然而,由于一位热心乘客小吴猛冲上前,勇敢一抱,制止了“抢盘女”,为女司机赢得了宝贵的停车时间,保住了一车人性命!
小吴这一抱,当时并未引发多少轰动。
但当今年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之后,一位武汉企业家却陷入了深思,试想如果不是小吴两年前那沉着冷静的出手相助,恐怕公交坠江事件要提前两年。因此,这位企业家特意表彰小吴10万元!
虽然迟到了两年,但说明每个人都在反思,都在觉醒。
有一首诗,虽然已经被大家所熟知,但还要一再重温:
“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
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
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
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
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
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
我保持沉默──因为我是新教教徒;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这是一位德国新教牧师墓碑上的墓志铭,至今读来仍振聋发聩。
愿所有人闻者足戒,因为我们都在同一辆车上,没人能够幸免。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给我们普通人带来的不可忽视的启示
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大巴车在万州长江二桥桥面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坠入江中,车上包括司机在内的15人全部遇难。
11月2日,警方根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查明,坠江原因系因一女乘客因坐过站,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了惨剧发生。
悲剧已发,生者已逝,我们的关注也会慢慢地从新的热点中转移,但这一悲剧给我们带来的启示还是值得让我们深思的。
学会对冲突事件做出正确的认识
心理学上有一个著名的ABC情绪理论,它是由美国心理学家埃利斯创建,在他的这套理论中:A(Activating event)表示诱发性事件,B(Belief)表示个体针对此诱发性事件产生的一些信念,即对这件事的一些看法、解释,C(Consequence)表示自己产生的情绪和行为的结果。
通常人们会认为,人的情绪的行为反应C是直接由诱发性事件A引起的,即A引起了C,但埃利斯通过大量的事例发现,人的情绪的行为反应C实际上是直接由事件当事人对这一事件的解释和评价所引起的B产生的,即B引起了C 。
简言之,诱发事件A不直接引起人的情绪反应C,人的解释与评价B才是导致人情绪反应的根本原因。
所以埃利斯说: 人不是为事情困扰着,而是被对事情的看法困扰着。
对事情的看法往往指的就是不合理的信念。
对女乘客:
推理到重庆万州的公交车坠江事件上,通过视频我们看到:女乘客因坐过站这一诱发事件A产生了与司机争吵,互殴的过激行为C。
但实际上导致她过激行为的真正元凶是她不合理的信念B:认为即使坐过站,司机也应该立即停车,不能阻拦。
对司机:
同样的,事件中也并不是女乘客一人在唱“独角戏”。视频中,司机因女乘客指责,打骂自己这一诱发事件A产生了与女乘客之间的互相对骂,还击的行为C。
但引发他不良行为反应C的根本原因是他不合理地认为即使开着车,即使手里的方向盘掌握着乘客的生杀大权,当和乘客发生冲突时也必须要以暴制暴,马上反击的错误信念B。
时间倒流,如果女乘客在得知自己坐过站后,得出的正确解释与评价B是正确遵守公交乘车规则,文明乘车,等待公交车在下一站停靠的话;
如果司机在面对女乘客的指责,打骂时,得出的正确解释与评价B是要稳定情绪、耐心解释、冷静操作,以保障车内乘客和他本人的人身安全的话,这场以15人生命的逝去为代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其实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
老师对学生:“你迟到了,所以我很生气”
妈妈对孩子:“你不好好学习,所以我很失望”
女友对男友: “你不爱我,所以我很痛苦”
有句话说的好,不拿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遇到不开心的事情,多想想原因,多想想合理的解决办法,多想想是不是自己的看法也有问题,试着观察自己的感受,安抚自己的不良情绪,调整自己的心态,这样你会遇到一个更乐观,更开朗,更幸福的自己。
所谓: 相由心生,心随境转,命由己造。
真正的幸福就是在于太多与太少之间的一点点。
愿我们都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把幸福的主动权放在自己手上!
如何看待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
我觉得,,家庭暴力确实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防治。我试着结合该事件,从多个维度阐述这一社会问题:
第一,这起事件反映出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作为社会需要高度重视并从根本上杜绝。家暴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也会对其心理产生深远影响,应采取措施从法律和教育层面预防。
第二,在此事件中,施暴者选择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可以看出其暴力倾向已经到了难以自制的地步。家暴发生的场所不应成为可采取随意暴力的“安全港”,公共场所也需要防范此类事件发生。
第三,发生家暴后,目击者应该义不容辞地制止施暴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案。在现场制止暴力,也可以避免事态升级, 对保护弱势群体尤为重要。
第四,政府应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社会支持,针对控制欲强、对女性有偏见人士进行平等教育,从源头减少家暴的产生。加强对残疾、孕妇等弱势群体的家暴防范。完善家暴的申诉 渠道,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第五,司法和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家暴犯罪行为,给予必要的惩处,让暴力付出代价。同时,要注重矫正施暴者的心理问题,避免再次伤害他人。
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体行为,而是社会进步的体现。需要政府部门、公众组织、媒体等多方协作,从制度和文化层面杜绝家暴,让温暖与尊重成为家庭的主流。这需要长期建设,才能迈向没有暴力的文明和谐社会。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是由谁担责?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的侵权责任如下:如果公交司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担责;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公交司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公交司机尽到相应职责的,无需担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重庆万州公交坠江谁来为此事买单
二、死亡乘客家属可向乘客刘某遗产继承人在刘某遗产范围内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事故调查原因报道显示“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作为乘客的刘某与正在驾车行驶过程中的公交车驾驶员争吵并两次持手机攻击驾驶员,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而作为公交车驾驶员的冉某,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并且明知其在驾驶途中仍然对刘某予以还击,正是乘客与司机互殴导致车辆失控坠江,双方共同的行为促使了惨剧的发生。那么,双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司机冉某与乘客刘某不是实施共同侵权行为造成公交车坠江乘客死亡,也不是双方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而是司机冉某明知其还击行为会危害车辆行驶安全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安全风险的间接故意与乘客刘某两次攻击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行为的重大过失的间接结合导致乘客死亡的结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之规定,由司机冉某与乘客刘某对乘客死亡的损害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司机冉某的侵权责任由其所属的公交公司承担,前文已指出,此处不作赘述。因乘客刘某已经死亡,刘某所承担赔偿数额应以刘某所有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到底是什么导致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的?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真相28日,重庆万州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长江二桥相撞,公交车坠入江中。坠江事件发生后,打捞公交车工作随之展开,指挥部组织70余艘专业打捞船只,蛙人救援队、水下机器人、吊船等专业力量围绕公交车坠江水域全面开展搜救打捞工作,经过于10月31日23时28分将坠江公交车打捞上岸。同时对于公交车坠江原因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很多网友猜测是女驾驶员的原因,各种猜测都有,现在真相一经查出,下面了解事发真相。公安机关对22路公交车行进路线的36个站点进行全面排查,综合前期调查走访情况,与提取到的车辆内部视频监控相互印证,还原事发当时真相。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造成了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人员伤亡。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教训极其惨痛。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做事要心平气和,相互谅解,要换位思考,减小矛盾和摩擦。真相查出后,同时也换给女司机一个清白,正如网友所言:目前网上舆论较多,都不可信,不管结局如何警方和国家才是温暖人心的那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