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什么回避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3、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4、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巡视办设注意事项:规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选配方式。确定巡视办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专职工作人员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商人事教育司从部机关及部属单位统筹选调。巡视组一般设5至7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一般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选派现职司局级领导干部担任,巡视组工作人员从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机关相关司局及部属单位抽调。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人民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几点。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几点: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3、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4、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