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黄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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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委常委名单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汕头6月8日综合报道 广东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补选马文田为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吴启煌为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朱玲珑、刘晴虹(女)、陈莉(女)、饶冬晓、曹安定、谢宋彪、魏淼新为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摘要】
汕头市委常委名单【提问】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汕头6月8日综合报道 广东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补选马文田为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吴启煌为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朱玲珑、刘晴虹(女)、陈莉(女)、饶冬晓、曹安定、谢宋彪、魏淼新为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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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长是谁

  代理市长:郑人豪
  工作分工: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东部经济带建设开发管理中心,联系国税局、地税局。
  【简历】汕头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代理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省青联九届常委、副主席。男,广东汕头人,汉族,1968年6月生,学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法学博士,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6年9月后,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
  1990年7月后,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干部(其间:在阳江市检察院、阳西县检察院锻炼一年);
  1991年8月后,任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侦查指导处书记员;
  1993年2月后,任广东省检察院党组秘书兼检察长秘书、副科级助理检察员;
  1995年6月后,任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秘书、办公室正科级助理检察员、检察长办公室副主任(其间:1995.09-1998.07在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班学习,1998.03-1999.09借调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任领导秘书);
  1999年9月后,任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其间:2000.09-2001.09参加广东省第二批高层次管理人才出国进修班赴美国加州州立大学进修公共行政管理);
  2002年10月后,任广东省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2003年8月后,任广东省民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其间:2004.09-2007.07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攻读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2006.03-2006.07在中央党校半年制中青年干部第5期培训班学习);
  2007年7月,当选省青联九届常委、副主席;
  2008年7月后,任汕头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2008年8月任常务副市长,
  2011年9月任市委副书记、代理市长,
  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汕头经济特区收容遣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收容遣送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特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收容遣送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特区的收容遣送工作,应当坚持救济与管理、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分类处理、适时遣送的管理方法。第四条 被收容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特区的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市公安部门负责特区范围内的社会收容,市民政部门予以协助;市民政部门负责对被收容遣送人员的审查、教育、管理和遣送。其下属的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以下简称收容遣送站)承担具体工作。第六条 各级卫生、交通、劳动、财政等部门和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协助民政、公安部门做好特区的收容遣送工作。第七条 在特区范围内,以下人员应予以收容:
  (一)流浪乞讨或者变相乞讨骗取钱财的人员;
  (二)生活无着露宿街头的流浪人员;
  (三)流落街头的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明的精神病患者或痴呆人员;
  (四)无合法身份证件、无正常居所、无合法经济来源的人员;
  (五)非本市常住人口且无合法经济来源的人员中受公安部门治安处罚的;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收容的其他人员。
  在本市无固定住所且生活无着而主动到收容遣送站请求收容、遣送救助的人员,经收容遣送站同意,可以收容。第八条 公安部门对拟收容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初步审查,制作笔录并填写《汕头经济特区拟收容人员情况登记表》,由拟收容人员签名,并加盖公安部门公章后及时移送收容遣送站。第九条 收容遣送站对公安部门移送的拟收容人员和请求收容、遣送救助的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决定予以收容,同时填写《汕头经济特区被收容人员审查、遣送登记表》,纳入收容遣送站的收容、遣送管理。对不符合收容条件的人员,应当立即放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第十条 公安部门和收容遣送站发现拟收容人员患有危重病、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送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进行治疗,待其病情好转后再进行收容、遣送。
  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前款所列的患者进行抢救、治疗。第十一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对决定予以收容的人员进行安全和卫生检查。对女性被收容人员的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十二条 被收容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非法财物和违禁物品除外),由收容遣送站予以登记后,妥善保管,待被收容人员离站时予以归还。被收容人员携带有毒有害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被收容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讲明本人姓名、身份和居住地址等情况;
  (二)服从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和遣送;
  (三)不得欺辱其他被收容人员;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收容遣送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实行文明管理,对被收容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按规定安排好被收容人员的生活。
  对有劳动能力的被收容人员,可组织其参加劳动。对参加生产劳动的被收容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收容遣送站对劳动收入和支出应当单独建账,严格管理。第十五条 对被收容人员在待遣送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分别对待、分类管理:
  (一)对女性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二)对未成年人应当安排专门房间,并给予保护性教育管理;
  (三)对老、弱、病、残和孕妇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和治疗;
  (四)对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员应当安排专门房间单独管理;
  (五)对不服从管理的,应当采取约束性措施,实行强制管理。第十六条 被收容人员在待遣送期间死亡的,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组织对其进行法医鉴定,或者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派出的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作出死亡鉴定。属于正常死亡的,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通知其亲属。无法通知其亲属的,由收容遣送站按照《汕头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代为办理丧葬事宜,并做好有关资料记录存档。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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