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二、平等选举权原则。
三、秘密选举原则。
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五、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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