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卫生局

时间:2025-11-13 06:19:09编辑:莆田seo君

湖北省阳新县大王镇居民因黑矿厂施工大部分砷中毒、政府有意隐瞒,谁来为我们讨回公道!

阳新县大王镇开了好几家冶炼化工厂,老板均为李清村村民,当地恶霸,勾结当地政府,县市环保局,县市相关媒体,进行贿赂,封锁负面影响,非法营业,导致当地环境水源土壤中毒污染,废气污水排放严重不达标,工厂开了很多年,每次举报到上面去, 上面相关部门下来检查的时候都会提前打电话通知这些相关单位停顿,来敷衍当地群众, 最近终于爆发了, 现大王镇鹤鸣贩村9位村民砷中毒,病情严重,住院治疗,刘寿塘村20余人去武汉市检查,均为中毒,后刘寿塘村民为此事跟大王镇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无果,造成打架斗殴,还有千万的大王镇人民都未去检查,潜伏中毒者难以另人想象,上访不受理, 媒体封锁相关信息,相关部门相互推卸责任, 政府暗中同厂老板用钱封嘴,大王人民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以前的大王镇是千年古镇, 山清水秀,环境非常优美的一座古镇, 而如今是整个大王镇地下水源深度污染, 树木庄家成片死亡, 肥沃的土地再也种不出健康的粮食, 当人渣老板跟政府,当地媒体,环保相关部门统一阵线, 让我们受苦的老百姓情已何堪, 希望贵媒体能如实调查报道 大王镇自从十月一的那个厂子爆炸以来就引发了多起中毒事件,现在更为严重,大王有个村子的一户人家自从那几家厂子办起来为止就深受其害,得了癌症,没有医院肯收并下发了死亡通知书!现在更有甚者,大王有一个村子的一家九口有八个中毒的;还有的是有一家三口无一幸免都中毒了,现在在住院。 现在的大王镇已不是曾经的大王了,而是一个充满污烟瘴气的大王了,现在的大王, 离那厂近的几个村种的菜都不能吃了,离那些厂近的村的水都能不用了。 发病症状:先头晕,在手脚发麻,在是全身发软。 让人不能容忍的是,那些奸商买通了上面的媒体和官员,阻止当地百姓去外检查,还不准他们举报。 为了我们大王人自己的健康,希望我们能够齐心协力去阻止啊! 最后,希望社会上的人们替大王的老百姓们着想,帮忙转发下。 最后祝愿那些患病者早日康复!


大王镇的“砷”中毒事件

2013年年底,阳新县大王镇省道旁的加利金属冶炼厂因每天24小时生产,排出的浓烟让当地的百信苦不堪言.刚靠近厂就闻到一股刺鼻的气味让人想吐.每到下雨过后地上就出现一层黄色的粉末。该冶炼厂斜对面一家生态也是深受其害,果园里的100多亩,本事挂果的季节却看不到果树果子,有些结了果,过不了一个月就全部掉落!为此,他曾拿着果树枝到华中农业大学.省环保厅,省卫生厅,希望将果树枝进行化验检测,但相关部门用各种借口称无法进行有效的检测。  从十一月起就引发了多起砷中毒事件。现在更为严重,离厂最近的一个村子几百号人一夜之间均为不同程度的中毒。严重的出现皮肤癌,皮肤大块的腐烂。有的更是出现了四肢瘫痪。病人现均在黄石市二医院治疗。政府知道此事后,第二天一早就把厂附近的庄稼全部都收走了。经检测后,红薯的砷超标几百倍,稻谷超标几十倍,地表的水超标几十倍。此时传开周边的刘苏塘村村名自发去武汉的医院检查的10人当中,10人均为中毒。后被政府强行带到黄石市二医院治疗。后来政府组织改村150人到镇医院去检查,结果150人当中只有3人有轻微的中毒。村名不相信这样的结果,本打算去武汉做检查,可政府联合当地恶霸村(李清村)的恶霸组织改村的村名去武汉检查。政府怕村名去武汉检查,又派了政府的人,还有一些恶霸到武汉的各大检测中心守着,不让检查。后又出动市政府收买了武汉的各大检测中心。只有人去检测就立即向他们汇报。村名打电话给焦点访谈求助,电话打电话过去没多久,政府的人就和一些恶霸来到该村名家中威胁其不让出去告状。还有千万的大王镇人民都为去检查,潜伏的中毒者令人难以想象,上访不受理,政府命令媒体封锁相关信息,政府暗中痛老板用钱封嘴,大王人民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以前的大王镇是千年古镇,山清水秀,环境非常优美的一座古镇,而如今是整个大王镇的底下水源深度污染。肥沃的提低再也中不出健康的粮食。当地人渣老板个政府,当地媒体。环保相关部门统一阵线。让我们受苦的老百姓怎么办???  今晚柯版两百多人赴湖南检查,水南湾方向十几台警车封路,只有绕道而行。后由中央电视台、湖北电视台。黄石电视台等报道后得已处理(炸除危害较大的烟囱)。

阳新养老保险查询

法律主观:查询个人养老保险,可以直接到社保局查询,也可以拨打社保热线12333查询,或者登录社保局的官网或者微信公众号等进行查询。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阳新养老保险个人查询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阳新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从7%提高到8%,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仍保持20%不变,基本养老保险费总费率为28%。具体政策请参阅《阳政发〔2005〕48号》文件,全文如下:阳新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保障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坚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坚持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第三条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含领取生活费的待岗人员)和退休人员。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维持原参保办法。第四条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五条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财政全额核拨经费的单位,应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属财政差额核拨经费的单位,应按差额比例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由财政负担部分应列入财政预算;自收自支单位(包括转制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六条财政核拨经费单位的职工,以本人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他单位的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县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本县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第七条各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规定缴费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中断缴费。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八条社保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第九条各镇(管理区)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保时应从1995年1月起补建个人帐户,补缴时以职工1995年以来历年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1%的比例补缴个人帐户资金(其中单位按7%补缴,个人按4%补缴)。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1995年1月补缴至2005年12月;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当月补缴至2005年12月。乡镇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同其他职工一样缴费并建立个人帐户,原已参保并缴费的其缴费数额可冲抵应缴额。第十条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第十一条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缴费记录,社保经办机构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个人帐户。第十二条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不补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补缴后,1995年1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以后,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转移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域内流动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社保经办机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三)参保人员进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暂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由原社保经办机构继续管理。(四)新进入已参保单位就业的职工,过去未参保的,应按实施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并从2006年1月起全额补缴养老保险费。(五)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关系后,重新就业的,按前款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随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参保缴费;未就业的,可以个人名义在原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窗口继续参保并缴费。(六)参保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可继续在原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也可整体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七)参保单位撤销的,退休人员继续由原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在职人员按前款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第十五条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退休(职)的人员,参保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如下:根据全县已参保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全县乡镇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原单位实发标准高于平均值的部分,由原发放单位在改革中按十年余命补缴差额与保险经办机构后保持原实发待遇不变;实发待遇低于平均值的,按平均值发放。第十六条实施意见施行后参加工作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缴费每增加一年,计发比例提高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第十七条实施意见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补贴四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同第十六条。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平均指数×计发比例(1.2%)×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综合性补贴参照本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综合性补贴标准执行。第十八条为保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过渡,2006年元月1日后至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实施意见第十七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7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9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10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第十九条为保持平稳过渡,按实施意见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仍有差额时,可建立职业年金予以补齐,所需费用:属财政全额核拨经费单位的(指本次改革后确定的),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他单位(指本次改革后确定的,包括转制单位)可视其经济情况,由单位予以解决。第二十条参保人员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但缴费不满15年的,只能享受一次性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中,实施意见施行前参加工作的,一次性待遇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县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支付给本人;实施意见施行后参加工作的,一次性待遇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支付给本人。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依法继承。退休人员死亡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第二十二条实施意见施行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执行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第二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第五章退休养老手续的审批第二十四条本次改革确定的事业单位人员,按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养老金待遇,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本次改革后的转制单位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养老金。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六条本次改革后的下岗分流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先将个人档案移交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档案管理机构,再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第六章基金管理第二十七条乡镇事业单位应按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核定、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按《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31号)、《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执行。第二十八条财政应将原用于支付乡镇事业单位养老的费用与现财政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划入社保基金专户。乡镇事业单位社保基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企业养老基金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基金混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出现收支缺口,由县财政及时予以补齐。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实施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改革,按国家政策调整。第三十条档案工资是指本县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由本县工资管理部门确认的档案工资。第三十一条实施意见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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