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盾网 网上预约
市民可登录广州金盾网、“广州公安”微信服务号、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通过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即可按照计划时间到对应户政窗口现场办理。 为方便群众及合理安排工作,广州公安户政部门推出多项户政业务开放网上预约。一、预约途径、流程 1、广州金盾网预约办理户政业务:登陆广州金盾网,点击滚动栏的户政智能咨询引导平台,选取办理事项,进入智能咨询引导,最后显示所需材料,再点击网上预约办理,按屏幕提示操作,办理成功后,会收到预约申请通过的短信。点击进入官网:广州金盾网 2、公安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办理户政业务:关注“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在下方微信菜单中依次点击:办事大厅—户政业务智能咨询预约,选取办理事项,进入智能咨询引导,最后显示所需材料,再点击网上预约办理,按屏幕提示操作,办理成功后,会收到预约申请通过的短信。 3、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预约办理户政业务: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依次点击:个人事项—我要预约—专业大厅—户政业务预约,选取办理事项,进入智能咨询引导,最后显示所需材料,再点击网上预约办理,按屏幕提示操作,办理成功后,会收到预约申请通过的短信。点击进入官网: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温馨提示: 以上预约途径均提供了相应的取消预约功能,请按照页面相关提示取消预约事项。申请人在成功预约户政业务后,又自行取消预约,在一个自然月内,取消预约达到3次的,则该自然月内暂不再提供预约服务。二、目前开通预约的户政窗口情况 1、目前已开通网上预约服务的户政窗口已基本覆盖全市各行政区域。 2、花都区(含派出所)、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增城区分局综合办证中心(增城区暂不包括其他办证点)已开通预约服务的户政窗口,实行“先预约,再办理”的措施。其它办事点暂实行“预约优先”的排队规则。 3、暂未开通网上预约服务的区域,请到辖区的户政窗口取号排队办理。三、可预约的户政业务种类 系统提供出生登记、市内迁移、迁出广州、投靠父母(含收养入户)、投靠子女、投靠配偶、境外人员入户、恢复户口、注销户口、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入户复核、入户登记、户籍证件补发、申/换/补领身份证(含异地办证)等业务预约服务。四、预约注意事项 1、请详细阅读智能咨询指引及业务办理须知,清楚了解办事手续后再进行预约; 2、申请人须按照业务办理类型对应选择预约办理点,具体见相关办理须知; 3、人口信息查询、窗口业务咨询、申办门牌、签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死亡注销户口业务不需通过本系统预约,请直接到办事点排队办理; 4、申请人可预约选择15天内任一工作时间段,预约成功后如因故未能按照预约时间前往或需更改预约时间、地点的,请提前取消预约并重新预约; (1)已成功预约,但因个人原因无法按约定时间办理业务,如果是在约定理时间之前想重新预约的,必需先取消原预约方可再行预约。 (2)已成功预约,但因个人原因无法按约定时间办理业务,需在约定办理时间之前一天内取消原预约,否则,视为爽约。 (3)申请人在成功预约了户政业务后,又自行取消预约的,在一个自然月内,如果取消预约连续达3次,则该月份内暂不再提供预约服务;申请人在成功预约了户政业务后,未按预订时间办理业务造成爽约的,从第一次爽约日期计起,一年周期内爽约累计达3次,则该一年周期内,暂不再提供预约服务。 5、申请人如未经预约前往办事点办理业务,请按各办事点管理要求现场排队办理业务; 6、申请人在申请预约时须如实填写个人资料,并按照智能咨询指引及业务办理须知准备相关资料。如个人资料不实或未按要求带齐资料,窗口将无法受理、办理业务; 7、为未成年人办理户政业务(如出生登记、办理身份证等)预约时,使用监护人身份证号码进行预约。如果父母不同户籍地址,由小孩随入户的一方进行预约; 8、如需预约未列入咨询平台的其他户口事项,可点击“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其它事项”进行预约; 9、如有其它不明事宜,可拨打12345市政府服务热线咨询。
广州金盾网 网上预约
法律分析:第一步:申请人登录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https://s.nia.gov.cn/)、广州金盾网(www.gzjd.gov.cn/ydyysq/wsyyindex.jsp)或关注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在办事大厅选择出入境预约受理,根据提示填报申请资料,预约申请的时间和地点;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本省户籍居民,可选择网上港澳个人游再次签注办理或直接在全市自助办证点签注易设备办理(国家备案人员除外)。
第二步:预约到受理点前台办理的,申请人按照网上选择的预约时间和地点,前往相应的出入境管理大厅递交申请材料并缴费。
第三步:预约到受理点前台办理的,申请人可选择特快专递(快递费用自理)或者回原受理点自取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