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和信用证的区别
主要区别是: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托收是商业信用(贸易双方的诚信)。一.信用证是贸易双方基于规避商业风险由进口方向银行申请由银行出面开出的有条件付款的文件,属于银行信用。只要单证无误,就没有收汇的风险。贸易双方在贸易的过程中会有以下情况:进口方先付款有出口方不交货的风险。出口方先出货有进口方不付款的风险。就此,双方要求银行作保,开信用证。拓展资料:信用证审核的要点:(1)开证银行的政治背景和资金情况;(2)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所承担的责任是否明确具体,来证必须明确注明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3)信用证的金额,必须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内订有商品数量的“溢短装”条款时,信用证金额也应规定相应的机动条款;(4)有效期、交单期和交货期。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有效期,即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未规定有效期的信用证,是无效信用证,不能使用。凡超过有效期提交的单据,开证银行有权拒绝接受。(5)信用证的转运和分批装运条款,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如未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和“不准转运”,可以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和“允许转运”。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和以后各期货物均告失效。信用证(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 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对卖家而言,L/C的最大好处是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付款人,这就是银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银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买卖合约,他就可以终止合约而不付运,另外再索赔(如有市场利用损失)。如果符合买卖合约,且没有特别难以达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后,做一些该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后一天的付运期之前把合约要求数量的某一品种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单证,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单(B/L),即可前往结汇。L/C要求的一般是清洁的B/L,要求B/L的内容和L/C的内容一致。因此,卖家要严格按合约准时如数付运货物,否则拿到与L/C不一致的B/L就无法结汇了。
信用证和托收有什么区别?
信用证和托收区别是,托收是基于商业信用,而信用证是基于银行信用。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如下:1、进出口彼此被告方应在买卖协议中,明文规定选用信用证方法支付;2、进口人向其所在城市银行明确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 ,并按照一定的开证保证金或提供其他保障,请开证银行向出口人给出信用证;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设立以出口人为因素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城市的通告行把信用证通告出口人;4、出口人到装运货品,获得信用证所规定的运输票据后,按信用证要求向其所在城市行(可以是通告行、也可以是其他银行)议付款;5、议付行议付款后即在信用证反面标明议付金额。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如下: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只是作为出口人的受托人行事,并没有承担付款的责任,进口人不付款与银行无关。出口人向进口人收取货款靠的仍是进口人的商业信用。如果遭到进口人拒绝付款,除非另外有规定,银行没有代管货物的义务,出口人仍然应该关心货物的安全,直到对方付清货款为止。
汇付,托收,信用证的优缺点
1)汇付,通俗地说就是付款人将款项直接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其优点是:费用低廉,操作简单。
缺点是:(1)如果是作为预付货款,那么对于进口商来说,有出口商不交货的风险;(2)如果是交货后付款,那么出口商就有交货后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3)因此,汇付适合于小金额的交易(输得起),或者买卖双方有了深厚的合作基础,不会出现不交货或不付款的情况。
2)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誉的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即卖方在交货后,通过托收行向买方当地银行(代收行)托收单据——并指示代收行做D/P(付款交单)或D/A(承兑交单)。
其优点是:费用低廉,操作简单。
缺点是:(1)D/P(付款交单)托收情况下,如果市场发生变化,或买方经营不善倒闭,那么进口商就有可能不要货了,出口商就有收不到货款的风险;(2)D/A(承兑交单)托收情况下,除了D/P可能遇到的风险外,如果进口商在提货后于汇票到期时不付款,那么出口商就有款货两空的风险。因此,D/A比D/P
的风险要大得多。所以,托收适合于买卖双方有了深厚的合作基础,不会出现不付款的情况。
3)信用证,是建立在银行信誉的基础上的、对买卖双方都较为公平的一种结算方式。
其优点是:只要受益人(出口商)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提交了与信用证的规定表面相符的单据后,开证行将作为第一付款人保证向受益人付款,而不管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情况如何,哪怕是开证申请人经营不善或者倒闭,开证行都要承担对受益人付款的责任;而对于进口商来说,付款的前提一定是出口商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交了货物,并提交了包括代表货权凭证提单在内的单据,而不必担心付款而得不到货物。
缺点是费用较高,操作需要有一定水平,否则有可能因为操作者操作不当而造成交单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而被开证行拒付的风险。
信用证,托收,汇付三者之间的区别?
信用证,托收,汇付三者之间的区别,具体如下:1、概念不同: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托收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出口方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方银行通过其在进口方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亦称“汇付”。国际结算支付方式之一。付款方通过第三者(一般是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主动将款项汇付给收款方的一种业务处理方式;2、特点不同:汇付的特点是方便、安全、快捷。信用证方式的特点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3、流程不同;4、分类不同:根据托收时是否向银行提交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托收时如果汇票不附任何货运单据,而只附有“非货运单据”(发票、垫付清单等),叫光票托收。这种结算方式多用于贸易的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样品费的结算和非贸易结算等。跟单托收有两种情形: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和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在国际贸易中所讲的托收多指前一种。普通汇款单这是市民最常用,也是市面上最常见的汇款方式。其优点在于,汇款金额比较大,市民现汇账户资金原路汇出不限金额,现钞账户或现钞汇款金额在5万美元以内,提供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就可以到银行直接办理。普通汇款一般3天时间即可到达对方账户内。托收涉及四个主要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一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人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人(债务人)收款。付款人是银行根据托收指示书的指示提示单据的对象。托收业务中的付款人,即商务合同中的买方或债务人。
信用证主要当事人有哪些
1.
申请人。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收方。
2.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权益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
3.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4.
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5.
交单行。指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
6.
转让行。指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
7.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8.
议付行。指开证行指定的为受益人办理议付的银行,开证行应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