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卫生局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信访科)组织综合性政策研究,拟定卫生工作重要决策;协助局领导对全局政务、业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卫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听证的组织,负责全市及直属单位的卫生工作目标管理、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及信息化建设,负责文秘、机要、档案、宣传、史志、年鉴、信访、安全、提案办理及机关保卫、计划生育、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人事科负责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和队伍建设,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干部任免及政策性安置、人才引进等事项;负责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行业作风建设、纪检、监察的日常工作。计划财务科制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卫生资源配置,拟订卫生经济政策、卫生服务收费政策以及相关的管理办法,负责卫生统计、基本建设、药品招标、设备装备、建设项目、世行贷款、外资项目及卫生扶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卫生事业费的预决算及财务监督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卫生财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负责初级卫生保健、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订并实施妇幼卫生和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负责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项技术服务的实施及全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卫生部分的组织和实施;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医政科拟订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国家技术标准,执业规范和服务规范,办理权限内医疗机构的审批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执业准入;督促开展公民无偿献血和依法管理全市输血工作,负责突发性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紧急医疗救护的组织指挥工作,拟定医学教育规划和技术人员培训计划,负责继续教育及住院医师培训,乡村医生教育等成人教育管理,负责科研计划的拟定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市干部保健工作。疾病控制科(应急办)制订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卫生、放射卫生、消毒杀虫灭菌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审发卫生许可证,负责预防接种及预防性生物制品的计划管理;协助地方政府和组织防疫人员对重大疫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世界银行疾控贷款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中医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监督实施中医机构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管理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质量;办理权限内中医医疗机构的审批手续及中医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及执业准入,负责中医医疗卫生科研计划和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协调中医药科研攻关。党办负责党委和机关党总支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有关工作;按干部管理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局领导班子和指导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创四好”活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卫生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市直卫生单位统战、知识分子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行政许可科
四川省绵阳市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
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凡正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属农村户籍的贫困人口患病,应当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
具体是:(一)农村五保户。(二)农村特困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625元以下的)。(三)农村贫困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四)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第九条 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农村贫困优抚对象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第十条 凡工伤、交通事故(责任不在本人的)、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参与违法活动造成自身伤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医疗救助范围。第三章 农村医疗救助办法和标准第十一条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重病住院,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且无力承担的。可再从农村医疗救助金中给予补助。(一)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金额与农村医疗救助补助的金额之和,全年累计补助每人不得超过1300元。(二)在县(市、区)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金额与农村医疗救助补助的金额之和,全年累计补助每人不得超过2100元。(三)在省、市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金额与农村医疗救助补助的金额之和,全年累计补助每人不得超过3000元。第十二条 尚未开展新型合作医疗的地方,对因患大病、重病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一)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凭医院医疗费用发票扣除个人负担100元后,超出部分按45%给予农村医疗救助金补助。但补助金额每人每次最多不得超过300元,全年累计补助不得超过800元。(二)在县(市、区)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凭医院医疗费用发票扣除个人负担300元后,超出部分按35%给予农村医疗救助金补助。但补助金额每人每次最多不得超过800元,全年累计补助不得超过1600元。(三)在省、市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凭医院医疗费用发票扣除个人负担500元后,超出部分按30%给予农村医疗救助金补助。但补助金额每人每次最多不得超过1500元,全年累计补助不得超过2500元。(四)农村五保对象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每人每年在5000元以内的实行全额救助。超出5000元的,超出部分由供养单位负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合作医疗补助的金额与农村医疗救助补助的金额之和,每人每年住院医疗费用在7000元以内的,实行全额救助。超出7000元的,超出部分由供养单位负责。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有的大病、重病患者不能住院,必须在门诊治疗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适当给予农村医疗救助金补助。凡此情况,每人每年门诊医疗费用在500元以内的不予补助。超出500元的,超出部分凭门诊医疗费用发票按30%给予救助金补助。但全年补助金额,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每人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合作医疗补助金额与农村医疗救助门诊医疗补助金额之和,每人最多不得超过1200元。第十五条 同一患者在一年内既住省、市级医院,又住县(市、区)、镇(乡)级医院的,或者既住医院,且又在门诊治疗的,可分别计算给予补助。但全年补助金额,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供养对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供养对象最高不得超过7000元,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