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设立时注册为股份制公司好,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好?
首先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主要确定的两种企业形式,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人合,强调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利益;股份公司的主要特征是资合,强调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有限公司在制度设计上主要针对中小企业,股份公司主要针对较大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必须要求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的公司。所以股份转让的便利性既是优点又是缺点。如果创业公司的目标是海外上市,我虽然没有实际接触过,但据我了解境内主体是有限公司也可以。因此出于管理的简易和节省费用开支这两个理由已经足够了。如果创业公司的目标是境内上市,直接设立股份公司这一建议也是有着充足的理由的,猜测主要理由是规避改制时的净资产出资问题。上市公司是非常大的公司了,公司的制度也确实要好好想一想的,前面就有提到,如果是上市公司了那么公司的制度当然是要选择股份制的了。相对于一些中小型的企业,就有更多的选择了,既可以实行有限制公司,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公司的,但是个人观点,中小型的企业还是选择有限公司比较好的。有限公司跟股份公司时两种不同的公司制度,所以呢我们不能否认其中的一种制度,更不能拿之比较,两种制度,各有各的长处与优点,目前我国也只有这两种公司制度,谁好谁坏也不是我个人说了就能算的。
创业公司设立时注册为股份制公司好,还是有限责任公司
(一)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劣势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经验,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以下优点:
(1)股份转让自由,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股权操作上更为自由;
(2)完全规避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出资问题,同时也节省了相关成本;
新设股份公司有以下缺点:
(1)机构设置复杂,至少需要5名董事,3名监事(公司法108、117条),董事会、监事会一年需开会2次,股东大会至少一年一次,相关的会议成本比有限公司要高,此外,较多的董事和监事席位需要安置。此外有一些特别规定,例如公司成立一年内股份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管任职期间股份转让有限制等(公司法141条);
(2)股份转让自由,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如公司经营不顺或团队出现不稳定,可能导致第三方的进入。
(二)新设有限公司的优劣势
优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运营成本低,机构设置少,比较适合企业的初步发展阶段;
(2)有限公司股份向非股东转让需决策程序,公司法第71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缺点主要是
(1)有限公司股份对外转让需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不自由
(2)改制时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产生一定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